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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奔驰男”拳打弱女致颅内出血,是故意还是过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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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9月28日下午6时许,福田区皇城广场停车场出口处,某公司老总、44岁的刘某驾驶奔驰轿车与另一辆轿车发生轻微擦碰,刘某下车后先是不断辱骂对方车主黄女士,随后在交警到场的情况下,刘某以重拳猛击黄女士头部,致使黄女士当场倒地昏迷不醒。

目击者手机所拍黄女士被打倒在地

当晚,黄女士被送到福田医院后,经医生诊断,黄女士前额颅内出血,脑肿胀,部分脑组织坏死。由于情况紧急,医院向叶先生下达病重通知书。

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,刘某于200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30日被逮捕,2010年5月25日,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刘某家属后来来到律所,希望委托危斌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。危斌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、阅卷了解案情,结合法庭调查,提出了刘某犯的是“过失致人重伤罪”而非“故意伤害罪”的辩护意见,这一意见最终被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。

首先,我们需要了解一下“故意伤害罪”和“过失致人重伤罪”的区别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也就是说,如果法院按照“故意伤害罪”来定罪,刘某造成黄女士重伤的结果,至少要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而如果以“过失致人重伤罪”定罪处罚,则可能不需要面临有期徒刑的结果。
接下里,我们来看看网民们对这一事件的看法。

2009年9月30日,晶报刊登《奔驰男拳打弱女致颅内出血》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,舆论也出现了几乎一边倒的情况,更有甚者开始对奔驰车主刘某进行人肉搜索。

目击者接受晶报记者采访的时候给出了这样的说法:

那么,危斌律师是如何在舆论不买账的情况下,目击证词一边倒的情况下,让结果实现大反转的呢?

首先,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,提出赔偿方案,达成调解协议,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最佳选择,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。

其次,通过会见、阅卷了解案件真实情况。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黄某在案发前素不相识,无积怨,案发当天仅是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引发口角,刘某无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犯罪动机,且其在击打了黄某面部一下后未继续实施加害行为,没有放任黄某重伤结果发生的故意,收集好证据以支持定性为“过失致人重伤罪”的辩护意见。

最后,了解到这一事件系被害人主动挑唆引发的纠纷,从而发生争吵,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后果,由于被害人具有较大过错,坚持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的辩护意见。

经审理,法院最终做出了“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,免于刑事处罚”的判决,危斌律师的成功辩护取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的高度赞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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